5月23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漢、劉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至此,劉漢、劉維等36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故意殺人罪等案件完成一審法律程序。這是十八大以來判處的性質最為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14-15版圖/文均據新華社
  20項起訴罪名數十起違法事實
  劉漢等36人涉黑案,經指定管轄,咸寧警方進行了縝密偵查,咸寧市人民檢察院嚴格審查、監督和起訴,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3月31日起公開開庭審理。
  2013年4月中旬,咸寧市公安機關依法接受偵查任務,400多名民警,先後奔赴四川、貴州、深圳等地調查取證,行程數十萬公里,依法詢問證人1000多人,採集、調取大量證據資料。
  公訴機關對本案分為劉漢等10人案、劉維等7人案、曾建軍等5人案、陳力銘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曠曉燕等3人案、劉學軍等3人案共7案起訴。3月31日,咸寧中院分別在咸寧中院及咸安、通山、赤壁、嘉魚4個基層法院的7個審判法庭同時公開開庭審理。
  在劉漢等10人案的庭審中,公訴人耗時1個小時20分鐘,宣讀厚達37頁、近2萬字的起訴書。“被告人劉漢,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四川省商會原副會長,曾任九屆四川省政協委員、十屆、十一屆四川省政協常委。”公訴人指控,自1997年起,劉漢、孫某某在四川省綿陽市註冊成立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漢龍集團”),並以漢龍集團及其他經濟實體為依托,伙同劉維先後網羅了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劉小平、繆軍等人,逐步形成了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起訴書指控,自1993年以來,該組織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5起,致7人死亡、2人受傷;實施非法拘禁一起,致1人死亡。
  5月23日,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漢、劉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均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公訴機關的部分指控依法不予認定、不予採納或予以糾正。
  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判處的性質最為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一組數字記錄下此案的非比尋常:歷經近1年的偵辦,多達800餘冊的罪證材料,歷時17天的庭審,20名證人的當庭陳述,20項起訴罪名和數十起違法犯罪事實,27位公訴人與劉漢等36名被告人及49位辯護人的激烈交鋒。
  各界人士共6000餘人次旁聽庭審庭審期間,部分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群眾代表共6000餘人次旁聽了庭審。
  依據法律規定的公訴引導偵查原則,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咸寧市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對偵辦過程全程監督,共給公安機關提出1000多條補充偵查意見。對辯護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申請給予許可,並將所有案卷材料對辯護人一律公開,尊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行使合法權利。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庭給予被告人充分的質證、自行辯解的時間和機會,在劉漢等10人案法庭辯論中,被告人劉漢結合個人經歷,做了長達140多分鐘的自行辯護。辯護人的辯護權得以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辯護意見可以充分表達,審判長很少打斷,即使打斷也是提醒辯護人“發表新的辯護觀點”。
  在劉漢等10人案的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還就劉漢是否構成立功的行為進行了辯論。辯護人提出,劉漢被抓獲到案後,向偵查機關提供了抓獲劉維的重要線索等,應認定為立功,有從輕處罰情節。公訴人認為,作為犯罪嫌疑人,我國刑訴法規定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上述是與其密切相關的事實,屬於應當如實供述的內容,不具有立功情節。
  在劉維等7人案中,法庭就被告人劉維及其辯護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進行調查,公訴人有針對性地播放劉維在咸寧市咸安區看守所接受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證明咸寧辦案人員在審訊過程中沒有對劉維刑訊逼供。
  劉漢劉維否認或部分否認指控內容
  多數被告人對指控罪名無異議,而劉漢、劉小平等被告人否認指控。“這人我不認識”“這件事我不知道”“這是其他人乾的,後來才有人告訴我”“這都與我無關”……這些否認指控的話,被劉漢經常掛在嘴邊。這與此前多數被告人的當庭陳述不符,甚至相互矛盾。旁聽席上傳來一陣低語聲,人們感到有些意外。
  在劉維等7人案庭審中,劉維曾對起訴書中對他的大部分指控內容予以否認,反覆表示他與其他30多名被告很多都不認識,或者認識但無法指揮他們,不可能存在組織黑社會的情況。此外,劉維及其辯護人還對部分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表示質疑,向法庭提出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庭審過程中,在大量證據面前,多數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對被害人及其家屬表示歉意,懇請法庭從輕處罰。被告人劉維在最後陳述中說:“我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對我的任何審判結果,還死者一個安息。”
  被告人孫長兵向法庭深深鞠躬後說:“我自願認罪並悔罪,希望法庭對我處罰的同時,給予我輓救、教育和幫助,依法從輕判處。”被告人閔傑還當庭提交了悔罪書。被告人曠曉燕當庭悔罪,坐在旁聽席的曠曉燕妻子聞言落淚。
  被告人劉學軍懇請法庭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被告人劉忠偉當庭表示認罪,希望法庭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斌、孫華君、繆軍、車大勇、曠小坪、劉光輝、袁紹林、曾建、張東華、仇德峰、陳力銘、鐘昌華、王萬洪、黃謀、鄭旭等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懇請法庭寬大處理。
  罪證
  隨著庭審向縱深推進,劉漢等36名被告人構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備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逐漸清晰。
  公訴意見書指出,劉漢、劉維等人為首的犯罪組織,不僅符合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而且作惡纍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依法應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行判處。
  行為特征
  使用槍支刀具,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多項違法犯罪活動。
  劉漢、劉維和孫某某3人被指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法庭上,公訴人當庭宣讀孫某某證言:我把此事(“大叫花”王永成揚言要炸漢龍公司)向劉漢彙報了,我還跟劉漢講了“大叫花”是操社會的,手下有很多兄弟,劉漢聽了以後非常生氣,讓我不要怕,找幾個人把“大叫花”做掉,讓他以後不再找公司的麻煩。“我強烈要求法庭讓孫某某出庭,與我當面對質,很多事情就清楚了。”在4月3日的庭審上,被告人劉漢突然提出這一要求。此前,劉漢及辯護人一直辯稱,該案是孫某某指使他人所為,與劉漢無關。
  4月12日8時36分,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某某到庭。孫某某說,殺害王永成的起因是漢龍集團一名員工與人發生衝突,打傷了王永成的小弟。王永成揚言要炸掉漢龍集團的保齡球館、辦公室和配給孫某某的車。孫某某向劉漢作了彙報,劉漢指示不要怕,找人把王永成做掉。
  孫某某回憶,繆軍在案發後躲藏期間碰見劉漢,劉漢擁抱了繆軍,囑咐他“註意安全”。孫某某說,劉漢的這個舉動令他印象比較深,“劉漢從來沒有擁抱過誰。那種動作,我感覺對‘漢哥’來說,比給幾十萬元更隆重。比如我們做生意賺了10個億,他也沒有擁抱過我”。
  劉漢向孫某某發問:“我跟你說叫你去教育他,還是我跟你說叫他們去教育他?”孫某某回答:“你說叫我去把他做掉。”
  正是這一問話,劉漢露出了馬腳。公訴人明確指出:“這足以證實,劉漢已經承認孫某某向他彙報過王永成準備炸漢龍,而且對孫某某作了明確指示。”
  對劉漢一系列發問,孫某某均做了明確回答。劉漢多次語塞,手中拿著一大沓兒提問材料卻不知從何問起,只好深深嘆氣。出人意料的是,此時孫某某突然安慰劉漢:“漢哥,我覺得(你要)選擇面對。”
  劉漢默然不語。這是兩人在庭上的最後一句話。劉漢被帶出法庭的那一刻,還在庭上的孫某某轉過頭,看了一眼劉漢,低頭抹去奪眶而出的淚水。或許,這是跟隨了劉漢17年的他,看到“漢哥”的最後一眼。
  黑社會性質組織四特征清晰
  經濟特征
  通過多種非法手段形成強大經濟實力;組織所獲經濟利益部分用於支持該組織活動,以黑護商、以商養黑。
  起訴書指控:從1993年開始,劉漢、劉維、孫某某等人先後在四川省廣漢市、成都市、什邡市、綿陽市等地實施開設賭場、敲詐勒索、串通投標、騙取貸款等非法斂財行為。劉漢和劉維等人還分別依托漢龍集團等經濟實體的經營活動,不斷壯大經濟實力,獲得巨額資產。
  公訴人當庭出示了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大量證人證言,以證明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向金融機構騙取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等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8.3493億元、美元1.4億元。
  法庭調查顯示,被告人曠曉燕等人先後在境內邀約劉漢等20餘人赴澳參賭,並安排被告人劉淼在澳門為賭客提供出碼、換碼等服務以獲取洗碼佣金。曠曉燕當庭供認,劉漢曾在成都向他支付賭債2億餘元,尚欠5億餘元。
  在多個合議庭的法庭調查階段,多組證據證明該組織利用所獲利益,為組織成員提供逃跑經費、給予經濟補償、發放工資獎金、償還賭債、購買住房和租房等,強化控制和維繫組織生存發展。
  危害性特征
  以暴力手段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震懾;採用暴力威脅手段,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影響當地經濟秩序;賄賂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形成保護傘。
  起訴書指控:該組織通過打壓競爭對手,壟斷廣漢市賭博游戲機廳等地下賭場;插手什邡市採砂行業;在四川省廣漢、綿陽、什邡等一定區域和部分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
  公訴人舉證證明,1996年至2000年,劉維、曾建軍到游戲機廳收取“保護費”、起哄鬧事砸毀游戲機、敲詐勒索等犯罪事實。2005年底,黃某欲競拍什邡市馬井鎮金橋村河段採砂權,通過劉漢給劉維打招呼幫忙。劉維安排手下到拍賣公司報名並交納保證金,要求其他人退出競拍。全場僅黃某一次舉牌即以280萬元的價格成交。
  鞏某某證言證明,其參加競拍並繳納60萬元保證金後,劉維手下要求其退出競拍。“他們揚言,舉一次牌挨一刀,舉兩次牌挨一槍!”“幾分鐘後又有人打我電話,他說他是劉維,並說馬井金橋河段競拍是他哥劉漢的關係,叫我退出來。因此我沒有去舉牌。”“劉家的勢力太大了,他們手下小弟很多,這次我要是不退出,不僅直接得罪劉維,還得罪劉漢。我敢得罪他們?命都沒有了。”
  檢方指控並證實,劉維通過過年發紅包,出資購車,多次給予現金等方式拉攏、腐蝕劉學軍(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劉忠偉(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和呂斌(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裝備財務處原處長)的犯罪事實。
  組織特征
  人數眾多,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分工明確,層級明確;具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
  公訴人指出,該組織內部分工明確,劉漢負責決策和指揮整個組織的運轉,孫某某負責執行劉漢指示以及漢龍集團日常經營管理,劉小平負責漢龍集團財務管理,通過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的經營活動聚斂錢財;劉維主要負責領導曾建軍、陳力銘、文香灼等人充當打手或保鏢,為該組織排擠打擊對手。
  公訴人當庭宣讀被告人繆軍的供述稱:“劉漢是老大,公司員工要為公司的事敢打敢殺,出了事由公司出面搞定。人在外面躲藏,公司給發工資、費用。”公訴人問:“你在歸案後並沒有馬上供出劉漢的指使行為,有什麼原因嗎?”繆軍說:“因為當時很害怕。劉漢黑白兩道都能搞定,我不敢說。如果說了,我怕他出去以後,我家人生命受到威脅。我參與殺死王永成,殺史俊泉,我和他們無冤無仇,是受到劉漢、孫某某的指使才去做的。殺害王永成的案子,搞得我妻離子散。”
  在劉漢等10人案庭
  審中,另案被告人田偉出庭接受調查,證明孫某某和劉漢都說過“要敢打、敢沖,打架必須打贏,出了事公司會負責”的話。
  在劉學軍等3人案中,公訴人當庭出示了揭示其組織層級的重要證據——劉學軍的4本工作筆記。泛黃的筆記本上,以日記的形式記錄著劉學軍從警期間,曾詳細勾勒出了劉漢、劉維、孫某某、曾建軍、陳力銘等人的層級結構。公訴人指出,劉學軍包庇劉漢等人,未將該記錄按規定提交歸檔。
  □控辯
  劉漢是違法犯罪活動的紐帶
  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及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充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唇槍舌劍,就多個核心問題展開交鋒。
  黑社會性質組織,還是共同犯罪集合體?
  被告人劉漢自行辯護:“敢打敢沖”等黑社會性質組織規約是不存在的。熊偉被害案等故意殺人案件,唐先兵等人可能為了公司利益去實施了個案,但不能藉此給我戴上“黑社會”的帽子。
  劉漢辯護人:此案中,很多骨幹成員相互不認識、組織領導者也不認識骨幹成員,因而該組織不具有穩定性。它是多個人為各自目的而實施的多個共同犯罪的集合體。
  公訴人:黑社會性質組織可以無名稱、可以不宣稱存在、可以沒有明顯性質轉變的時間節點、可以不履行手續、可以是主流社會不認可的組織形式。而該組織管理嚴格、層級清楚、結構穩定。
  能否認定劉漢、劉維是首犯?
  劉漢辯護人:指控的12個罪名19起犯罪事實,劉漢既未指使也沒有參與。如果說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可能是兩個:一個以孫某某為首的,一個以劉維為首。劉漢和劉維是親兄弟,劉漢和孫某某在漢龍集團“搭班子”。這兩個涉黑組織利用了劉漢的名聲而已。劉漢是“被組織”。
  公訴人:當被害人王永成只是揚言要炸漢龍集團保齡球館時,劉漢不選擇報警,而是指使殺害王永成,這難道不是涉黑組織的組織特征和暴力性特征嗎?唐先兵、繆軍等人持刀殺害他人後,劉漢等給予贊賞、資助並安排藏匿,這是對員工的正當做法嗎?整個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是圍繞著劉漢、劉維、孫某某3人展開的。劉漢是紐帶,把組織緊密聯結在了一起。
  是否必須“明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加入”才符合黑罪條件?
  劉漢辯護人:對於組織成員來說,缺乏“明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加入”這個構成要件,就達不到構成犯罪的標準。
  公訴人: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成員時,並不要求其主觀上認為自己參加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只要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組織具有一定規模,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的,即可認定。
  是兄弟親情,還是犯罪組織關係?
  劉漢自辯:劉維的事與我毫無關係,他做過的事我不知道。沒有伙同他人犯過任何罪。
  劉漢辯護人:劉漢和劉維一年僅見幾次面,劉維派人保護劉漢,劉漢讓劉
  維走正道,合法經營,這是親情。
  公訴人:劉漢和劉維在兄弟情誼之外,還有共同犯罪中“上令下從”的關係。該組織成員多人均證實,“孫某某、劉維平時都聽劉漢的,劉漢就是他們的‘哥佬倌’。”  (原標題:劉漢劉維一審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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